合同过失责任的索赔依据

合同过失责任的索赔依据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论文文献综述)

王俐智[1](2021)在《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争议与回应——基于动态缔约观的分析》文中研究指明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三个主要争议问题,《民法典》第495条未能有效予以回应,理论上可运用动态缔约观予以解决。基于动态缔约观,预约可以区分为:最低合意型预约、主观障碍型预约、客观障碍型预约以及完全预约。预约违约责任的认定应以义务违反的动态认定与可归责性进行双重判断,区分预约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针对预约违约责任能否适用强制履行问题,应以交易成熟度为参考,完全预约和客观障碍型预约可以适用强制履行,另两类预约则不适用强制履行。预约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以信赖利益为下限,以履行利益为上限,以机会损失为核心,综合考量交易成熟度、缔约投入与机会损失三个影响因素,根据预约类型动态调整。

吴香香[2](2021)在《请求权基础视角下《民法典》的规范类型》文中研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技术追求是"提取公因式",请求权基础方法则借助"展开公因式"的反向操作打开民法规范全景图。为了避免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功用在误用中被消解,亦为了更好开展民法典法条评注工作,以请求权基础为视角整理民法典的规范类型即有其必要。在诉讼攻防结构中,民法规范可分为请求权基础(即主要规范)、辅助规范与抗辩规范三大基础类型。典型的主要规范为支持原告请求权的实体规范依据,典型的辅助规范为主要规范的说明或补充,典型的抗辩规范则可对抗请求权的产生、存续或行使。但具有请求权基础外观的未必均是主要规范,反之,特殊的请求权基础也可能隐藏在辅助规范或不完全法条的外观之下。广义的辅助规范还包括宣导规范、法律原则与参引规范。特殊的抗辩规范则可能隐藏在主要规范或辅助规范的外观之下。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还有相当体量的条文兼具两项规范功能,从而为"主要/辅助"规范、"主要/抗辩"规范或"辅助/抗辩"规范。

李姗萍[3](2021)在《论婚约及其解除之损害赔偿》文中指出《民法典》对婚约未作任何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婚约财产纠纷,除彩礼返还争议外,其他争议如信赖将缔结婚姻而支出的费用应如何分摊,事实上无法可依。审判实务中,法官往往诉诸公平原则、公平责任等法律技术,但这些路径并不恰当。从解决现实纠纷、延续立法传统、顺应社会婚俗、借鉴比较法经验等方面考虑,应将婚约纳入民法调整范围。婚约的应然性质为准身份契约,婚约所涉义务不可诉请强制履行或请求替代履行之损害赔偿。在解释论上,解除婚约之损害赔偿只能诉诸公平责任、过错侵权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在立法论上,违反婚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在一方无理由解除婚约或因过错导致他方解除婚约时,该方应承担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赔偿范围为他方因信赖婚姻会缔结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与负担的债务,以及作财产或职业上处置而遭受的损害,原则上不包括精神损害。

李欣彤[4](2021)在《越权担保的效力判断与公司责任》文中指出

王鲁艳[5](2021)在《优先承租权制度研究》文中指出

唐露莎[6](2021)在《缔约过失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李潇洋[7](2021)在《民法典中缔约信赖保护的规范路径》文中指出我国《民法典》第500条第3项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条款与第495条规定的预约合同规则为缔约信赖保护预留了空间,但关键仍在于对前合同诚信原则的具体解释。对于缔约信赖保护,民法理论中主要有缔约过失、信赖责任与预约合同三种规范路径。缔约过失路径侧重行为评价,但其通常面临前合同义务违反的解释与证明困境。信赖责任路径以磋商中的风险来源、归属及支配为基础,实质论证了缔约信赖的可保护性及其边界,但欠缺确定的请求权基础。将信赖责任路径的基础原理引入前合同诚信原则的解释可以弥补后者论证空洞的缺陷,也符合其客观化的发展趋势。在缔约过失制度足以发挥信赖保护功能时,预约合同制度应回归其拘束力原则的规范基础,不宜形成法定诚信磋商义务与约定诚信磋商义务的并存。

隋璐[8](2021)在《我国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所谓合同履行障碍,在客观上表现为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在我国的立法上,一般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第577条规定1是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紧紧围绕的核心概念。从搜集到的域外法来看,《欧洲合同法原则》、《德国债法现代化原则》和《联合国货物买卖公约》等都采取了合同履行障碍的法律效果进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民法典》同样吸纳了域外经验,也采纳了合同履行障碍的法律效果进路,这与原因进路有明显区分。原因进路是1896年《德国民法典》主要采用的进路,是将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作为两大支柱,后来,德国柏林的执业律师史韬伯提出的“积极侵害债权”制度对原因进路带来了冲击,原因进路成为将给付不能、给付迟延和积极侵害债权并列作为三大支柱的进路。随着世界法律进程的发展,各国和国际文件纷纷开始抛弃遭到冲击的原因进路,采纳法律效果进路。我国法律同时采纳了原因进路和法律效果进路。司法实践中,我首先关注了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和杨光华与泉州市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这两个典型案例,引发了我对合同履行障碍这个大背景的思考。我国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问题种类繁杂,分类不明确,关于合同履行障碍没有具体的规定,合同履行障碍案件的认定和解决也不明确,法院关心是否构成合同履行障碍以及作何损害赔偿,不关心合同履行障碍的分类问题,而现行法律首先区分合同履行障碍的原因后再进行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这样使得案件分类繁杂,因此笔者从案例研究方法入手,综合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试图完善我国的合同履行障碍制度,为司法实践提供一点借鉴。笔者提出,以“不履行”、“义务违反”为一级连结点,这是完善我国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起点,其中,“不履行”是广义上的涵盖不给付、给付迟延及不良给付的意义,是从债权人的视角看债务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而“义务违反”是从债务人的视角看其义务履行情况。而作为二级层面的合同履行障碍情形则有更为丰富的表现,既可以表现为给付不能、给付迟延、积极侵害债权,也可以表现为缔约过失责任、债权人迟延、拒绝履行,还可以表现为行为基础障碍、义务侵害或者以后可能会出现的新型类型等。这样可以使我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的违约制度很好地借鉴国际通用的合同履行障碍制度。构建我国的合同履行障碍制度,其目的和意义在于提高司法实践中应用的效率,在先行判断出一级连接点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不通过二级层面适用损害赔偿问题,这样可以降低法院的工作量。同时,在二级层面上还有必要进行合同履行障碍情形的区分,这样有利于将合同履行的层级分类更加清晰。其中,给付不能,给付迟延等的地位相对于原因进路已然发生了变化。除此之外,可以看到,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对于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规定也不甚详细,我国对于合同履行障碍制度也没有详细地规定,为此本文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中对合同履行障碍制度进行详细的规定。

高鹏芳[9](2021)在《民法上的情谊行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王春蕾[10](2021)在《行政协议准用民法的逻辑证成》文中研究说明为解决行政协议的规则适用问题,司法解释选择了准用民法模式。准用并非对民法的简单借用,不仅挑战了传统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逻辑,也实质扩充了行政协议的范围,因而必须证成该模式的必要性、正当性与容许性。准用民法模式的必要性在于民法模式、双阶模式、行政协议法模式均有无法超越的缺陷;准用民法模式的正当性在于,准用民法是当前最具可行性的制度选择,也是"公法私法化"现实图景中公私法互动机制,有丰富域外经验可资参考;准用民法的容许性在于:行政法与民法具有共通性,可通过请求权基础理论进行联结;新行政法的开放性要求吸纳民法规范;准用民法不违背法治原则,亦不存在现实阻碍。行政协议准用民法的实质,是寻求整体公法论观点下行政协议的一体化解决之道。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1)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争议与回应——基于动态缔约观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动态缔约观下的预约定位
    (一)动态缔约观
    (二)动态缔约观下预约违约责任的定位
    (三)动态缔约观下预约的类型化展开
三、动态缔约观下预约违约责任的认定
    (一)动态缔约观下预约合同义务违反的弹性化认定
        第一,“诚信磋商义务”(bargain in good faith)是预约合同必备的核心义务。
        第二,“必须缔约义务”限于特定类型的预约,不能普遍适用于所有预约合同。
    (二)动态缔约观下不同类型预约的违约责任认定
四、动态缔约观下强制履行的适用范围
    (一)强制履行:从“全有全无”到交易成熟度的动态考量
    (二)动态缔约观下强制履行适用范围的类型区分
五、动态缔约观下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动态缔约观下损害赔偿范围的抽象界定
        第一,预约违约损害赔偿的下限是本约信赖利益。
        第二,预约违约损害赔偿的上限是本约履行利益。
        第三,预约违约损害赔偿的核心是机会损失。
    (二)动态缔约观下损害赔偿的影响因素
        第一,预约的成熟度影响预约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
        第二,守约方的信赖投入影响预约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
        第三,守约方的机会损失影响预约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
六、结 论

(2)请求权基础视角下《民法典》的规范类型(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一、请求权基础与典型规范类别
    (一)典型的主要规范
    (二)典型的辅助规范
    (三)典型的抗辩规范
二、《民法典》中特殊主要规范的甄别
    (一)具有请求权基础外观的规范
        1. 请求权基础的具体化规范
        2. 附随义务条款与不真正义务条款
        3. 请求权基础与参引规范
    (二)外观不完备的请求权基础
        1. 隐藏在辅助规范外观下的主要规范
        2. 体现为不完全法条的主要规范
三、《民法典》中特殊辅助规范的甄别
    (一)宣导规范与辅助规范
    (二)法律原则与辅助规范
    (三)参引规范与辅助规范
        1. 提示性参引与类推性参引
        (1)提示性参引规范
        (2)类推性参引规范
        2.“适用……”的规范意义
四、《民法典》中特殊抗辩规范的甄别
    (一)隐藏在主要规范外观下的抗辩规范
    (二)隐藏在辅助规范外观下的抗辩规范
    (三)“不得……”的规范意义
五、兼具两项类型要素的跨类规范
    (一)兼具主要与辅助因素的规范(“主要/辅助”规范)
        1. 负担与行为一体规定的权利转让条款
        2. 区分内外部效力的限制物权权能条款
        3. 兼具请求权基础与参引功能的条款
    (二)兼具主要与抗辩因素的规范(“主要/抗辩”规范)
    (三)兼具辅助与抗辩因素的规范(“辅助/抗辩”规范)
结 语

(3)论婚约及其解除之损害赔偿(论文提纲范文)

一、现行法对婚约的无视及其引发的问题
    (一)现行法对婚约及其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未作规定
    (二)婚约立法的缺失引发诸多问题
二、婚约应纳入民法调整范围
    (一)现行法回避婚约立法的原因并不成立
    (二)民法应当对婚约予以规制
三、婚约的应然性质:准身份契约
    (一)事实行为说之批判
    (二)准法律行为与准人格契约说之否定
    (三)债权契约说之排除
    (四)身份契约说及混合说之反思
    (五)准身份契约说之理据
四、婚约的效力
    (一)婚约能够产生“准配偶”之身份关系
    (二)缔结婚姻之义务不可诉请强制履行或请求替代履行之损害赔偿
        1. 婚约不能诉请履行。
        2. 替代履行之损害赔偿亦不可主张。
        3.于婚约约定的违约金无效。
        4. 清算协议之约定违约金原则有效。
五、解除婚约的损害赔偿
    (一)婚约解除之法律后果:财产返还与损害赔偿
    (二)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之争
        1. 既有立场之反思。
        2. 立法论上“违约责任论”更可取。
    (三)立法论构建:构成要件与赔偿范围
        1. 构成要件与抗辩。
        2. 损害赔偿范围。
    (四)精神损害赔偿
        1. 原则上不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2. 例外时可基于违约责任一并主张
六、结论

(7)民法典中缔约信赖保护的规范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缔约信赖保护的缔约过失路径: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边界
    (一)前合同义务违反及其解释困境
    (二)“告知义务说”:与磋商程序相关的前合同告知义务
    (三)“行为矛盾说”:出尔反尔的行为规制及其否定
    (四)诚实信用的解释范围与边界
二、缔约信赖保护的信赖责任路径:信赖保护原则的自成体系
    (一)信赖责任理论的体系构建
    (二)缔约信赖保护的路径探寻:信赖责任体系内的类推适用
    (三)缔约信赖保护的美国法方案:一般化的信赖责任及其缺陷
    (四)信赖责任路径的解释功能与局限
三、缔约信赖保护的预约合同路径:拘束力原则的柔化
    (一)“缔约说”的德国法实践:预约作为订立本约的工具
    (二)“磋商说”的美国法实践:预约作为缔约信赖保护工具
    (三)我国法中缔约信赖保护与预约制度关系的厘清
四、缔约信赖保护的规范证成
    (一)目的论证成:缔约信赖可保护性的基础与范围
    (二)解释论证成:诚实信用原则对缔约信赖保护的包容力
五、结语

(8)我国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三)总结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一)研究方法
        (二)创新点
        (三)不足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第一节 案例引入
        一、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
        二、杨光华与泉州市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第二节 案例关注的问题
        一、较少谈及合同履行障碍的解决
        二、回避谈及合同履行障碍案件的分类
第二章 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概念和性质
        一、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概念
        二、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性质
    第二节 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认定和法律后果
        一、合同履行障碍的认定
        二、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合同履行障碍的表现形式
        一、法律的障碍
        二、当事人的障碍
        三、第三人的障碍
        四、客观情况的障碍
    第四节 合同履行障碍的解决措施
        一、继续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第三章 我国司法实践合同履行障碍制度适用中的困境
    第一节 合同履行障碍的认定不明晰
        一、合同履行障碍的认定标准不明晰
        二、合同履行障碍的性质不明晰
    第二节 合同履行障碍案件的解决方式不明确
        一、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
        二、司法实践中相关规定不明确
    第三节 合同履行障碍案件分类不分明
        一、如何判定发生合同履行障碍不分明
        二、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不分明
第四章 域外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经验借鉴
    第一节 将“不履行”作为具体连接点的法律
        一、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二、欧盟的《欧洲合同法原则》
    第二节 将“不履行”和“义务违反”作为具体连接点的法律
        一、联合国的《联合国统一买卖法》
        二、德国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
第五章 完善我国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立法建议
    第一节 选择立法模式
        一、采取增设“不履行”和“义务违反”作为一级连接点
        二、采取二级层面上构建各种合同履行障碍形态
    第二节 明确合同履行障碍的认定标准
        一、明确为什么要认定合同履行障碍
        二、明确如何认定合同履行障碍
    第三节 明确合同履行障碍案件的解决方式
        一、明确合同履行障碍案件解决方式的种类
        二、明确合同履行障碍解决方式的内容
    第四节 明确合同履行障碍案件的分类
        一、明确给付不能的内容
        二、确立债务人迟延的内容
        三、确立不良给付的构成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谢辞

(10)行政协议准用民法的逻辑证成(论文提纲范文)

问题的提出
一、行政协议准用民法的必要性
    (一)民法模式的批判
    (二)双阶模式的缺陷
    (三)行政协议法模式难以实现
二、准用民法模式的正当性
    (一)准用民法模式的比较优势
        第一,合同主体制度的准用。
        第二,合同权利制度的准用。
        第三,合同行为制度的准用。
        第四,合同责任制度的准用。
    (二)“公法私法化”的现实图景
    (三)可资借鉴的域外经验
三、行政协议准用民法的容许性
    (一)行政法与民法的共通性
    (二)行政协议上的请求权基础理论
    (三)新行政法的开放性
    (四)法治原则的相容性
    (五)可行性:基于行政协议诉讼的现实观察
结语:行政协议争议的一体化解决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论文参考文献)

  • [1]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争议与回应——基于动态缔约观的分析[J]. 王俐智. 财经法学, 2021(05)
  • [2]请求权基础视角下《民法典》的规范类型[J]. 吴香香.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21(04)
  • [3]论婚约及其解除之损害赔偿[J]. 李姗萍.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05)
  • [4]越权担保的效力判断与公司责任[D]. 李欣彤.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5]优先承租权制度研究[D]. 王鲁艳. 燕山大学, 2021
  • [6]缔约过失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唐露莎.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1
  • [7]民法典中缔约信赖保护的规范路径[J]. 李潇洋. 法学, 2021(06)
  • [8]我国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研究[D]. 隋璐.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9]民法上的情谊行为研究[D]. 高鹏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10]行政协议准用民法的逻辑证成[J]. 王春蕾. 行政法学研究, 2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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